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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2015年《全国环境监察工作要点》解读

关注:2015年《全国环境监察工作要点》解读


        近日,环境保护部印发了2015年《全国环境监察工作要点》。记者注意到,2015年的《要点》和以往年份相比发生了较大变化,特点鲜明,亮点纷呈。

2015年是新修订《环境保护法》实施的第一年,也是贯彻落实国办56号文的重要一年,还是“十二五”的收官之年。2015年对于环境监管执法工作既是重大机遇,也是严峻挑战。2015年《要点》凸显出以下三个特点:

一是突出时效性。2015年《要点》突出年度工作特点,紧扣全面落实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国办《通知》要求和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重点工作,做到了写实、写细、写透,对于一些日常例行工作不求面面俱到。

二是突出可操作性。2015年《要点》每项工作对做什么、怎么做、不按要求做怎么办都提出了明确要求,对地方、环境保护部本级也都有具体要求,要求明确、具体。如《要点》中首次对省级环保部门提出的综合督查工作要求,就对督查的依据、范围、内容和方法进行了详尽的规定和说明。同时,环境保护部还将对1~2个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综合督查,起到带头和示范作用。

三是突出全局性。和以往年度《要点》不同的是,2015年《要点》强调是面对环保部门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年度安排而非是面对环境监察机构的年度工作安排。除此之外,《要点》还要求各级环保部门抓住国办《通知》的契机,推动落实各相关部门的环境监管责任,加强与公检法在环境执法中的衔接配合。这意味着,各级环境监察机构不能再埋头种自己的一亩三分地,而是要抬头看路,积极争取同级环保部门的支持,借助各相关部门的力量,营造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气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