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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发布 新增41项控制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发布 新增41项控制

环保部近日发布《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此文件是对《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的修订。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02 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此次修订主要内容:

  1、 调整了标准适用范围,对为两家以上排污单位(同行业类型的除外)提供废水处理服务的企业或机构污染物的排放进行了规定。

  2、 取消了按污水去向分级控制的规定。

  3、 增加了污染物项目。

  4、 提高了部分污染物项目排放控制要求。

  5、 增加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6、 取消了大气污染物排放分级控制要求。

  7、 调整了污泥稳定化与无害化控制要求,增加了“细菌总数”指标。取消了污泥农用的污染物控制标准限值。

  8、 更新了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标准。

  据了解,基本控制项目在现行标准19 项的基础上,增加总镍、苯并(a)芘2 项,达到21 项。选择控制项目保留了所有现行标准的项目,并由现行标准的43 项调整为82 项,增加的项目包括:金属类项目11 项,无机类项目1 项,有机物类项目20 项,农药类项目7 项,综合毒性指标1 项。即新标准基本控制项目21 项,选择控制项目82 项,污染物项目总数由现行标准的62 项达到新标准的103 项。
附件: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pdf